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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是15號分上半月下半月來處理社保問題,這種“習慣性操作”有沒有法律依據?合不合理呢?關于這個問題,今天云南薪稅保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就給大家帶來深度分析,一起來看!
法理層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這里有三點:
(1)要區分一下情況,“職工”應當繳納,“無雇工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繳納,“公務員”另行規定(根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公務員也已強制繳納。
(2)法律術語里的“應當”就是必須,具有強制性,“可以”是自愿,具有原則性。
(3)“職工”是強制性繳納的條件和情形。某種意義上說,我們可以認為職保是勞動關系的附隨義務。因此,判斷勞動關系,是判斷職保繳納義務的關鍵點。
實操層面
社保的全國實操經辦是差異性比較大的:
一方面社保是按月繳納,且具有唯性,所以無法做到像個稅一樣多點取酬多點繳稅,在面臨首尾不足月時就會出現實操差異;
另一方面,社保并不僅僅是像單方義務,而是繳費義務與待遇權利對等的,還涉及到基金平衡、逆向選擇防范、打擊騙保等復雜設計。
目前,在離職減員實操方面,主要存在兩種情況:
(1)當月申報當月減員:即以月底截止日前在庫人員為基礎計算生成當月月報,期間人員異動以最后為準。那么,當月離職人員如果當月申報了減員,就不會產生當月費用。
(2)當月申報次月減員:即以月初在庫人員為基礎計算生成當月月報。那么,只要當月月初在庫,無論當月是否后續離職,都會產生當月費用。離職人員申報減員后次月才能不產生費用。
從基金安全角度來看,第一種做法有存在先支付了待遇然后減員不繳費的風險,尤其是月末離職;但是從客戶體驗角度來看,第二種做法有存在費解和企業不易追款的情況,尤其是月初離職。
不僅僅是離職末月減員有這個問題,入職首月增員也有這個問題。這么一組合,就復雜了。全國各地繳費規則差異核心邏輯很復雜,這也成了HR最頭疼的地方。
月初離職,該不該繳納社保?
從法理上說,是應當繳納的。因為勞動關系存在是判斷職保義務的前提。哪怕這月只有1天勞動關系在職期間,在法理上也應當繳納。社保不能按天繳納,只能按月。
從實操上看,如果結合入職來看,就比較明了了。我們假設:“如果1月20日入職,2月10日離職,社保應該怎么繳納呢?”
無外乎這四種情況:
A情況,法理上沒有任何問題,員工利益最大化,但是單位內心稍有些冤,從實際工作上看不足一個月,但是繳納了兩個月社保。
B和C情況,實際工作不足一個月,實際繳納1個月,看上去是對等的。看單位和員工協商吧,當然,如果員工執意要從法理上去爭權益,還是有一定勝算的。
D情況,員工利益受損,肯定會引起爭議。
實操中不管是“當月申報當月減員”還是“當月申報次月減員”等規則,如果法理上判斷有強制義務,則需要補繳。
回到“員工月初離職,企業是否應當為其繳納社保”的問題,一旦員工深究,實操中還是很有希望能獲得補繳的。
也就是說,一旦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百分之百勝訴,單位是必須要全額補償的,還要承擔高額的滯納金。
綜上,建議HR和員工協商一致,靈活處理,比如:員工10號在上家離職,15號入職下家,下家基數更高,員工肯定想離職當月辦理減員;但是如果還沒找到新工作的,就有可能會搬出條文要求HR給繳納當月社保~這就到了考驗HR溝通能力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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