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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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職工醫保改革消息鋪天蓋地,大家最關心也最開心的就是個人醫保賬戶可以和家人共濟。但云南薪稅保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發現一個誤區,雖然醫保個人賬戶可以和家人共濟,理解起來就是你醫保卡里的錢(個人賬戶部分)可以給家人用了。但很多小伙伴認為:醫保卡里的錢可以共用=醫保卡共用,家庭共濟=醫保卡給親人刷。
醫保賬戶共濟怎么共濟?
醫保賬戶分為兩部分: 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
咱們每個月繳納的醫保錢,一大部分會進入統籌賬戶。 主要用來負責醫療報銷的部分,比如住院、看病報銷的錢,就是從這個賬戶里扣的。另一個是個人賬戶,每個月工資里扣除的醫療費,其實就進了個人帳戶。 這里的錢,是咱們自己的錢。在北京,可以直接拿醫保存折去銀行把錢取出來,至于怎么支配,個人有充分的自主權。
其余地區管的嚴格一些,一般只能用來到定點藥店買藥,或看病時支付一定比例的醫藥費。這個錢只能自己用。 因此,很多身體健康的年輕人,個人賬戶里的余額都比較多。 而很多老人,經常看病買藥,可能錢都不夠花。
醫保個人賬戶“家庭共濟”,意味著把全家人的個人賬戶的錢匯聚到一個池子里集中使用,這也能更好的平衡一家老小的花費使用,有效規避醫保資金沉淀,同時也解決了“浪費”的問題。所以,醫保帳戶家庭共濟,主要是指個人帳戶里的資金。
也就是說真正看病掛號還是要用自己的醫保卡,錢可以直接從另一個人的卡里扣。
那如果發生如下情況,應該怎么操作呢?
媽媽沒醫保,去看病用自己卡給她掛個號行不行?
路過藥店,順道刷自己卡給爸媽買個降壓藥行不行?
二大爺醫保卡在老家,就借自己卡去讓他體檢行不行?
不要猶豫,不要糾結,一個字:不行!你可能不知道,這些看似“人之常情”的行為,卻給自己未來的保障帶來了極大的隱患。
根據近兩年的核保和理賠案例發現:
外借醫保卡要么拒保,要么拒賠,很少有正常能夠承保的。
醫保卡外借的嚴重后果
醫保卡是我們享受醫療保險的重要憑證,卡里有你的信息:姓名、性別、身份證、社保編號,等同于你的第二張“身份證”。
身份證能隨便借給別人嗎?當然不能啦,所以醫保卡也是一樣的道理。
如果外借,會有什么后果呢?
問題1:商業保險可能無法理賠
先給大家講個案例:
2019年2月,重慶的張先生給自己買了一份50萬保額的重疾險;
2020年1月,張先生不幸查出胃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可是,等來的卻是拒賠通知,理由是隱瞞病史。
張先生對此非常不解,他之前身體健康,醫院都沒去過幾次,怎么可能隱瞞病史呢?
原來,理賠人員在審核理賠時,醫保卡記錄顯示,他曾因高血壓住過院;
但他在投保時,并沒有如實告知有高血壓病史,因此拒賠。
張先生看到記錄才想起來:
之前把醫保卡借給父親看病,實際是他父親患了高血壓。
但可惜的是,由于無法提供有效證明,最終,他沒有得到50萬的救命錢。
從此案例可以看出,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會以醫保卡的記錄為準;
借卡的人體檢、看病的所有醫療記錄最終都會算到自己的名下,等自己理賠真的有理說不清了。
問題2:有騙保嫌疑,直接拒保
因為醫保本質上是保險,自己作為被保人,保障的只能是自己;所以從法律上來說,醫保卡借給別人使用,是騙保行為。
我國《社保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也就是說,把醫保卡借給別人使用是違規、違法的,等同于騙保,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會被判刑,因此,眾多保險公司對醫保卡外借的都持強硬態度態度——直接拒保。
問題3:可能會影響征信
既然醫保卡外借相當于“騙保”,那么這就不僅僅是法律問題,還涉及到個人信用問題。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的通知:
“加大對醫保定點醫院、定點藥店、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等社會保險協議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各類參保人員的違規、欺詐、騙保等行為的懲戒力度,防止和打擊各類騙保行為。”
隨著我國正在不斷發展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未來醫保參保、繳費等會更加規范,而醫保卡的使用行為很可能與個人征信有更密切的利益關系,甚至影響將來的貸款買房。
今年5月1日,國務院還發布了《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再次重申了醫保的使用標準和相關處罰條例。
條例第17條明確提到:
“參保人員應當持本人醫療保障憑證就醫、購藥,并主動出示接受查驗。參保人員有權要求定點醫藥機構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
參保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本人醫療保障憑證,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為購藥的,應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第四十一條是關于個人亂用醫保卡的行政處罰:
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屬于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
(一)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復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個人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了前款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或者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藥的;或者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醫保卡使用還要注意這些
社會上有聲音認為,個人賬戶是自己的錢,可以自由支配。這種說法是不對的,個人賬戶不完全是個人隨意使用或者可以無限擴大范圍的。
個人賬戶的使用在你,但是個人賬戶仍然是基于社會保險法以及相關法律設計的基金,這個基金是用于社會保險的,是防范疾病風險的定向使用。
希望用個人賬戶購買保健品、進行健身養生消費,從而減少疾病,這是混淆了個人責任和社會責任。做好健康自我維護是個人責任,當真正發生疾病風險的時候,社會保險給你一定的保障,這是社會責任。
不僅如此,從現階段我國醫保基金的支付能力看,也還無法支付非醫療費用的支出。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的制度主要目的是解決全體參保人員的疾病醫療后顧之憂,是保障公民在患病時的基本醫療需求。受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基金支撐能力所限,我們的保障還不能脫離現在的發展階段,還只能保障基本。
“換句話說,醫療保險基金現階段還沒有能力和空間去支付非醫療費用的支出”。
關于醫保個人賬戶家庭成員共濟,醫保卡的正確使用,大家有正確的理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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