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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自動離職(又稱擅自離職)是指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行為,在《勞動法》實施之后,也就是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行為,那么,兩者有什么區別呢?勞動者選擇哪個對自己更好呢?接下來云南薪稅保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就帶大家一起來看一看具體內容!
離職和辭職有什么區別
辭職,指的是員工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辭職一般分為三種情況:
1、如用人單位對員工有威脅、暴力等手段強迫員工勞動、或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員工可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要求;
2、根據員工自己個人的意見,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關系;
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離職,指的是員工離開原工作單位和原單位職務的勞動法律制度。離職可分為兩種情況:
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所在單位提出離職申請;
2、用人單位因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
辭職的時候:選擇自離好,還是辭職好?
辭職最大的擔心就是辭職后的工資結算問題,一般企業單位都是不定天數的工資壓到次月發放,辭職者擔心的就是這筆工資的發放。一般來說,正常情況下沒有單位會為辭職員工不足一個月的工資問題產生矛盾,進而訴求于法律。
自離就是自行離職,屬于勞動者的單方行為,有點“無組織、無紀律”沒能按照規矩辦事,辭職就是按照勞動法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來辦理,屬于合法合理規的辭職,在辭職中涉及到的諸如工資、辭職證明等都有明確的做法,因為走的是正常渠道,做的事情是規范的。
自行離職有點授人以柄的感覺,用人單位可以以此為理由來扣發勞動者的工資。
自行離職看起來很光棍,但是有隱患
自行離職看起來很光棍,瀟灑的一甩頭就走出了公司大門,然而身后還是有事的,工資怎么辦?這就是自行離職的隱患一種。辭職的時候會有一個工資結算的問題,除非在工資上無牽無掛的可以瀟灑地走。
正常的辭職會有一個工作交接,而且正常辭職需要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也要有時間來緩沖,畢竟你走了崗位缺人是事實,需要時間才能夠招到人來填補空缺。
常規的工資發放都是次月發上月的,有一種工資被壓的現象,所以在正常辭職的時候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如期支付,否則出現責任和后果是用人單位的。但如果是自行離職的就會成為過錯方,用人單位是有理由依據合同或者相關的規章制度來進行相應的處罰。
勞動者合同期內能辭職嗎
辭職權是指勞動者享有的法律規定的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法律關系的權利。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中國《勞動法》對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是分兩種情形的,一是一般情形;二是特殊情形。
一般情形是指《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在一般情形下,勞動者行使辭職權不附加任何實體意義的條件。勞動者在某一用人單位工作后,由于主、客觀原因,只要不愿在該單位繼續工作,即可行使辭職權,但要受三個程序意義上的條件制約。
1、要有書面形式的通知;
2、該通知必須送達用人單位;
3、該通知必須提前30日送達用人單位。
特殊情形是指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在此情形下,勞動者行使辭職權同樣不附加任何實體意義上的條件,但仍有兩個程序意義的條件。
1、要有通知。該通知的形式,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理解為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可以本人親自通知,也可以委托他人通知。
2、該通知應當送達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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